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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诉梁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0-09-11 15:57:3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士玉 方坤  

民事起诉状
  原告彭某某,女,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佳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大道48号中环湖畔小区×栋×××室,电话159274848××。
  被告梁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旺角弥教道636号永隆银行中心××楼××××-××××室,电话00852-54664××。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4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5年1月19日,双方在相识不到半年、互相不够了解的情况下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原告才发现双方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有很大差异。婚后,被告极少过问原告和家里的情况,经常晚归、找不到人,双方也缺乏交流,没能建立起稳定的感情基础。原告体会不到夫妻间的关爱和家庭的温暖,原告多次想要主动与被告沟通,但被告仍然我行我素,经常找不到人,被告的行为致使双方本就薄弱的夫妻感情日渐淡漠,原告曾与被告提过离婚,被告答应,但一直没有办理手续。被告经常拒接原告电话,短信也不回复,经多方打听仍不能取得联系。原告无法忍受这种没有交流、没有感情的生活,于2016年12月离开香港回到武汉。至今,双方已分居三年多,期间被告也从未主动联系原告。被告的淡漠消磨掉了原告最后一丝希望,夫妻感情确已破灭,双方无和好可能。没有感情和温暖的婚姻是不道德的婚姻,双方之间已冷漠多年,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双方再继续下去已经没有意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为结束这段痛苦的婚姻,特诉诸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