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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某陶瓷营销中心诉陈某定作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0-09-16 11:48: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肖文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贵院受理的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某陶瓷营销中心诉陈某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某陶瓷营销中心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庭参加本案的诉讼。本律师现根据庭审焦点问题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陈某是合格的被告
  陈某虽声称是代表某某单位向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某陶瓷营销中心购买陶瓷,但一直未出具任何《授权委托书》,且一直是以个人名义向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某陶瓷营销中心购买陶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三条的规定,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某陶瓷营销中心有权直接起诉陈某,陈某是合格的被告。
  二、“总单”上签字为陈某所签
  虽然陈某否认“总单”上签字为其所签,但对比陈某承认的“分单”上的签字,很明显“分单”和“总单”上的签字是一致的。对此,陈某有权申请鉴定“总单”上签字非其所签,否则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三、货物质量、发票等问题,陈某对此有权另行起诉
  在第二次庭审时,陈某提出货物质量、发票等问题,根据法律规定,陈某对此有权另行起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肖文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