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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诉倪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0-10-09 11:33:0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戎畅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兴街道常青五路统建阳光北苑××栋×单元×××室,电话139862623××。
  被告倪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汉兴街道常青五路统建阳光北苑××栋×单元×××室,电话139710503××。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原告直接抚养女儿杨某某,被告每月支付女儿杨某某抚养费1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
  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9月,原、被告在相亲网站认识。在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经被告母亲的撮合,双方于2009年11月19日登记结婚。2011年4月29日,女儿杨某某出生,现年9岁。婚后,原告发现双方性格、兴趣、思想观念并不相投,而且发现被告学历并非其婚前所称的研究生学历,而是中专学历。生活中,双方几乎没有共同话题,感情长久冷淡,尤其近五年很少交流,且已分床(居)数年。
  在家庭方面,原告认为对女儿应当采取“共情式教育”,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但被告倾向“打骂式教育”,这对从事教育工作的原告来讲是坚决不能接受的。并且,被告对原告父母态度恶劣,没有最基本的尊重与孝心,根本无法和睦相处。
  在财产方面,家庭开销基本由原告一个人承担,房贷也一直由原告承受。同时,被告在其母亲的唆使下,在金钱上对原告及原告父母简直达到了予取予求的境地,让婚姻完全变成了一场生意,双方多次因此产生矛盾。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原告认为与被告没有夫妻感情,而且双方矛盾无法调和。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