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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刁某某、陶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威远某某运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0-11-09 16:19:2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金翔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本律师代理其诉刁某某、陶某某、陈某某、张某某、威远某某运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本案不需要追加重庆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本案车辆至少涉及以下四个法律关系:(一)成都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把车卖给威远某某运业有限公司;(二)威远某某运业有限公司再把车卖给代理商重庆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三)刁某某找代理商重庆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买车时,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为刁某某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四)刁某某把车挂靠在威远某某运业有限公司名下。
  本案因在履行上述第(三)个法律关系时产生纠纷而引发本案,与上述第(一)(二)个法律关系无关,故本案不需要追加重庆某某某运输有限公司为第三人。
  二、刁某某严重违约,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提起本案之诉符合法律规定
  (一)刁某某只支付了2019年10月25日的一期租金之后便开始违约。
  (二)在2020年1月23日疫情导致武汉封城之时,刁某某已迟延支付三期。
  (三)陶某某已当庭承认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有催告。另,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起诉也是再次催告,但相关当事人仍未履行相关义务。
  (四)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证据来历不明,不符合证据的三性,不应被采信。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没有将车拖走。
  (五)违约金不同于租金,与租金不重复。
  开庭时有被告提出“租金已经包含利润,不应该再主张违约金”,这种观点是不合情理、不合法理的。商业行为都是有一定预期利润的,支付违约金则是违约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不可混淆。
  因此,本律师请求法庭支持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雷金翔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