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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涉嫌运输毒品罪案的《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0-11-18 16:41:1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肖文 梁玉蓉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杜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赤壁市赤马港河北大道××号。
  上诉人因运输毒品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鄂01刑初10号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改判杜某犯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上诉理由:
  杜某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罪名不当(不是运输毒品罪,而是转移毒品罪),理由如下:
  一、在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等很多毒品犯罪中都存在将毒品从A地移动至B地的客观表现。
  二、在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可知,周某当天才拿到毒品,杜某之前没有与周某事先通谋,当时只是根据经验推断突然放到车上的可能是毒品,并不知道周某要将毒品如何处置。事实上,周某在刚拿到毒品的情况,一般情况也会想着把毒品放到一个相对“安全”的地方(目前无任何证据证明周某要把刚拿到的毒品如何处置)。
  三、从立法技术看,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是转移毒品的上游犯罪,转移毒品罪系下游犯罪。转移毒品罪的行为人移动毒品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抗拒司法机关对毒品或者犯罪所得财物的追缴,帮助毒品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或虽无特定目的,但对于自身转移行为客观上阻碍司法机关追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的危害后果具有认识的可能性。
  综上,根据刑法的谦抑原则,改判杜某犯转移毒品罪为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最后,杜某恳请贵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从轻判决,给年轻人一个迷途知返、尽快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