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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某某、万斯某诉陈某某、李吉某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0-12-14 10:05:2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沛 梁玉蓉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万某某委托,指派我们代理万某某、万斯某诉陈某某、李吉某物权保护纠纷案的二审,现根据2020年12月7日庭询谈话的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如果一审法院“李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50%有处分权”的观点成立的话,一审判决的金额也是错误的
  李某某于2016年7月1日向李某转款950000元、于2016年7月7日向陈某某转款151000元,即合计向李某、陈某某夫妻二人转款1101000元。如果转款1101000元的行为有效的话,那该1101000元将成为李某、陈某某夫妻二人的共同财产。
  如果一审法院“李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50%有处分权”的观点成立的话,对于李某某无权处分的50%(550500元),李某、陈某某应连带承担返还义务,现李某已去世,且陈某某自认在李某去世后将李某账户下的700000元转至自己名下,另外250000元也已消费,李某某向陈某某转款151000元也由陈某某实际控制,故应当由陈某某承担返还550500元的义务。
  李吉某、万斯某虽明确表示对李某的财产要求继承,但继承人能够继承的应为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故只能对李某某有权处分的50%(550500元)中属于李某的遗产部分(550500元的50%,即275250元)要求继承,对李某某无权处分的50%(550500元)无法要求继承,更不存在返还的问题。
  二、一审法院“李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50%有处分权”的观点是错误的
  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五十八条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吴晓芳在《“婚姻家庭案件审判实务”讲座要点》等中也多次重申上述观点:一方擅自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赠与应认定无效,返还赠与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在性质上是共同共有,夫妻一方把夫妻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侵犯了配偶的财产权利,故配偶可起诉请求确认赠与无效、返还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强调的是,这里返还的共同财产,应是全部返还,而非仅返还配偶一方在共同财产中所占有的份额。因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是不区分份额的共同共有,故该赠与的行为就应是全部无效,而非部分无效,应当返还全部赠与财产。
  综上,万某某的上诉请求应该获得贵院支持。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张沛、梁玉蓉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