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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某陶瓷营销中心诉陈某定作合同纠纷案二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0-12-22 12:04:0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李士玉 戎畅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某陶瓷营销中心(以下简称某某某)委托,指派我们代理其诉陈某合同纠纷案的二审,现根据2020年10月30日庭询谈话的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多个时间点证明“先款后货”不成立
  (一)根据陈某的自认,截止2016年9月14日,共收到5200(2600+2600)件瓷砖(每件为0.99平方),按照陈某自己辩称的单价32.25元/平方计算,应支付32.25×5200×0.99=166023元,而陈某只支付120000(30000+90000)元。
  (二)根据陈某的自认,截止2016年9月23日,共收到9320(2600+2600+2370+1750)件瓷砖(每件为0.99平方),按照陈某自己辩称的单价32.25元/平方计算,应支付32.25×9320×0.99=297564.3元,而陈某只支付280000(30000+90000+130000+30000)元。
  (三)根据陈某的自认,截止2016年9月25日,共收到11070(2600+2600+2370+1750+1750)件瓷砖(每件为0.99平方),按照陈某自己辩称的单价32.25元/平方计算,应支付32.25×11070×0.99=353437.425元,而陈某只支付280000(30000+90000+130000+30000)元。
  另,陈某编造“货到工地需要打款才卸货,否则就拉回去”也是完全不合常情和逻辑的,辩称“在《送货单》上面签字≠收到货”违背常识,因为任何一个成年人都不会在没有收到货的情况下在《送货单》上面签字。
  二、根据陈某的自认,也拖欠某某某48359.9812元
  陈某在2020年6月1日、17日的两份《答辩书》中都自认答应36.63元/平方的单价。结合陈某自认收到12513.24平方,陈某应支付36.63×12513.24=458359.9812元。而陈某只支付了410000元。因此,根据陈某的自认,也拖欠某某某48359.9812元。至于陈某辩称的其它附加条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
  三、本案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一)《民事上诉状》中的理由,在这里不予赘述。
  (二)在2020年10月30日庭询谈话时,审判员提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们认为这一条不能成为本案超过诉讼时效的理由: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只是消灭了债务人对债权人主张权利时的合法抗辩事由,即债务人不能在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其支付义务时拒绝履行,对债权人而言是具备了行使收取价款的权利,而没有规定债权人在买受人收到标的物的同时应当主张债权。对此,司法理论、实务界早有定论。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买受人在交易时未支付价款向出卖人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已明确答复此种情况下诉讼时效的起算问题。
  3.根据一审法院查明,本案不是买卖合同纠纷,而是定作合同纠纷,故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
  四、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
  (一)一审法院在没有拿到《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通知书》前判决。
  (二)该通知书也是证据,未经质证。
  (三)拿到该通知书后,一审法院应该组织双方质证并再次委托其它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在武汉市也有多家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进行笔迹鉴定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却无故终止了再次委托司法鉴定的程序。
  (四)陈某认可2016年9月12日、14日《送货单》上面的签字(陈某不认可2016年9月21日《送货单》上面的签字),双方都认可这两份《送货单》上面的签字与2016年12月2日时间接近,可以作为鉴材,一审法院却没有将其作为鉴材送鉴。
  (五)陈某认可2016年9月12日、14日《送货单》上面的签字,但不认可总单上面的签字。从肉眼来看,三个签字的外形几无区别。结合陈某在庭审中三反四覆的表现,一名有经验的法官完全可以根据自由心证原则、盖然性原则直接推断总单上面的签字为陈某所写。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律程序、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我们认为贵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李士玉、戎畅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