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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案的《关于滕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21-02-02 17:20:1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梁玉蓉 赵慧茜  

关于滕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意见书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滕某某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涉嫌交通肇事罪案的辩护人。根据了解的事实,我们现就本案相关问题向贵院提出以下法律意见:
  一、如何正确理解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综合判断交通事故所致损伤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70%”
  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为脑外伤后瘫痪,即“综合判断脑外伤后瘫痪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70%”。在委托事项为“死亡原因与本次交通事故的参与度”的情况下,湖北明鉴法医司法鉴定所的表述方式容易让人产生误解为“综合判断交通事故对死亡的参与度为51~70%”,这种理解是不对的。
  二、滕某某的违章行为只是造成欧阳某某的脑外伤后瘫痪
  欧阳某某就本案提起民事诉讼后,在一审法院武汉经济技术人民法院庭审结束、尚未判决之前,欧阳某某死亡。欧阳某某的继承人和委托代理人认为滕某某应该对欧阳某某的死亡结果负责,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欧阳某某的死亡结果不影响本案的民事审判而迳行判决(目前在二审阶段),即认为滕某某不需要对之后欧阳某某的意外死亡负责。我们同样也认为滕某某只应该对造成欧阳某某的脑外伤后瘫痪负责,而不需要对欧阳某某的死亡结果负责任(只要护理到位,欧阳某某就不会发生吸入异物窒息死亡的后果,滕某某保留对上述司法鉴定意见书不服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
  三、滕某某的违章行为与欧阳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如果是滕某某的违章行为直接造成欧阳某某的死亡结果,认定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没有争议。但本案是因为护理不到位造成欧阳某某的死亡结果,所以护理不到位才与欧阳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存在刑事责任,我们认为追究的应该是护理人员。
  人固有一死,不能笼统地认为是滕某某的违章行为造成了欧阳某某的死亡结果。如果这个逻辑成立的话,欧阳某某死亡之日即为滕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之日。因此,我们认为滕某某的违章行为与欧阳某某的死亡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我们认为滕某某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贵院应对滕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护人:梁玉蓉、赵慧茜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1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