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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不服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1-02-19 14:53:4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金翔 赵慧茜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蔡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曹操专车司机,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博家园×××-×-××××室。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学园路8号,法定代表人王禹局长。
  复议请求:
  一、认定被申请人2021年1月2日作出的东新公(茅)行罚决字〔2021〕1001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或撤销该行政处罚(若认定该行政处罚无效或撤销该行政处罚的,申请人自愿放弃国家赔偿);
  二、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重新处理申请人与吴某之间的纠纷。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系曹操专车司机,一直遵纪守法,且在新冠疫情期间勇担志愿司机,前后历时两个多月,接送546人次。2020年12月29日18时许,乘客吴某擦伤申请人车身油漆后不愿意赔偿,而且还趁申请人不备录像诽谤申请人,申请人因一时气愤,冲动打了吴某一下,没有第二下。2020年12月30日中午,被申请人茅店派出所处警人员致电申请人第二日上午到派出所调解。2020年12月31日,申请人因害怕受处罚没有按时到派出所,并重新约定2021年1月2日到派出所调解。2021年1月2日,当申请人到派出所后,处警人员直接对申请人办理采集指纹,测量身高、体重,拍照,抽血等行政拘留前置手续,然后做一个简单的询问后就对申请人实施行政拘留。处警人员粗暴的执法方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导致申请人不仅背负一份违法的被处罚记录,而且导致申请人即将丢失喜爱的这份网约车工作。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有如下违法之处:一、没有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处理申请人与吴某之间的纠纷,未经通常的调解环节,属于情绪执法;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快速办理行政案件前,公安机关应当书面告知违法嫌疑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在本案中,处警人员并未告知申请人上述规定,也未征得申请人同意,违反该规定;三、若公允严格执法的话,吴某存在“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被申请人也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如此分析,被申请人存在执法不公的行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一条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特向贵局提出如上所请,请贵局为弱势群体主持公道,为感!
  此致
武汉市公安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