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某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源深路×××号×楼,法定代表人乔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祝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001976××××1733),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汉江南路××号×栋×单元×××号。
上诉人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5日作出的(2020)鄂0303民初2477号民事裁定,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裁定;
二、指令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未依法送达
一审裁定第2页第四行:……被告祝某羁押于十堰市看守所,因疫情防控期间,本院无法对被告祝某进行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送达诉讼文书应通过十堰市看守所转交。在本案中,并未发生一审法院通过十堰市看守所转交被拒的事实。
若十堰市看守所拒绝转交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应裁定中止诉讼。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如上所述,一审法院没有熟读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百五十条。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