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徐某申请仲裁武汉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徐某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从程序上分析
2020年9月29日,徐某与同事张某某发生轻微的肢体接触,没有打架斗殴,更没有造成任何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在未调查清楚事实的情况下,便在当天武断地将徐某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未研究工会的意见,未履行法律规定的必经程序,因此应认定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开除徐某的行为违法。
二、从实体上分析
(一)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证据三在证据的分类上属于“当事人的陈述”
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的证据三《关于徐某事件的经过》(加盖有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的公章)在证据的分类上属于“当事人的陈述”,属于单方面陈述,在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不应作为定案依据。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应当证明徐某参与打架斗殴,如不能举证,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若要证明实际情况,建议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提交单位监控视频。
(二)本案的实际情况
徐某仅与张某某发生轻微的肢体接触,并未达到打架斗殴的程度。打架斗殴,意为双方或者多方互殴。徐某未造成张某某身体上的伤害,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亦未报警,张某某也未被开除(张某某没有被开除,也侧面说明当天没有发生打架斗殴事件)。该情形与“打架斗殴”的内涵及后果并不相符。
综上,劳动权是劳动者最基本的权利,只有在劳动者严重过错的情况下,单位才能够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因此某某某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开除徐某是违法的,应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徐某相关赔偿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仲裁庭参考,敬请采纳。
代理人:张沛、方坤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0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