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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某某不服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行政拘留案的《行政复议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1-04-09 19:28:0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金翔  

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常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224251986××××2665),汉族,甘肃陇西人,小学学历,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官垱镇双桥村×组××号,电话188715836××。
  被申请人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鹦鹉大道456号,法定代表人张才胜局长,电话84844061。
  复议请求:
  认定被申请人2021年3月6日作出的阳公(桥)行罚决字[2021]1109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效或撤销该行政处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之前主要从事美甲化妆相关行业,一直遵纪守法。2021年3月6日,申请人应朋友之邀到其新接手的足疗按摩店帮忙做开业前的整理工作。当日上午约10时30分,一名男子进店,申请人就问:“是按摩吗?”该男子点了下头便往里屋走。申请人说里面还没有整理好,该男子看到很简陋就问:“你们这里就这吗?”申请人说:“是啊……我们还有洗脸刮痧。”该男子突然一把将申请人抱住并抢申请人的手机,随后另一男子也进入店里,两人称是便衣警察共同将申请人控制住,随后先进店的男子将申请人带到被申请人江汉二桥街派出所(以下简称江汉二桥街派出所)。申请人到江汉二桥街派出所后与另外一位大姐被一起看管(当时紧张,都只晓得哭泣)。约半小时后,办案人员开始讯问申请人。在讯问过程中,办案人员辱骂、威胁要求申请人承认自己在足疗按摩店做不正当业务,并要求申请人和另外那位大姐与办案人员找来的两名陌生男子配合承认招嫖的事实。申请人无法接受这项子虚乌有的指控,但办案人员和两名陌生男子不断共同威逼恐吓,申请人由于害怕无奈在笔录上签字。当日下午约15时,办案人员带申请人去医院做核酸检测和其他身体检测。其间,两名陌生男子并未与申请人一同做核酸检测和其他身体检测。当日下午约17时,申请人被办案人员带回江汉二桥街派出所。在江汉二桥街派出所,申请人看到办案人员找来的两名陌生男子拥有门锁密码。当日晚上约19时,办案人员询问申请人的手机密码并打开申请人的手机与办案人员的电脑相连接进行了一番操作。办案人员有完成指标任务重大嫌疑的执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导致申请人背负一份违法记录和负面社会评价。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面对被申请人的污蔑陷害,申请人将穷尽一切方法以维护自己的清白,特先向贵府提起本申请,请明察,为申请人做主,为感!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