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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邵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1-05-12 14:24:2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雷金翔  

民事起诉状
  原告孙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花桥二村××号×××室,电话130361306××。
  被告邵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街坊××门×××号,电话137071326××。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1年12月2日,双方在武汉市青山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因被告未按照约定和正常思维举办婚礼,导致双方一直未曾共同生活。至今,原告一直与父母同住。婚后,虽然被告一直未举办婚礼,但原告一直以为只是时间问题,所以还是应邀加入被告经营公司担任会计一职。原告以公司流动资金不足、急需货款、招待费等理由,不仅一直没有向原告发放一分钱工资,而且还找原告借款几十万元(越借越多),让原告不堪重负。目前,被告还停缴原告社保数年,直接导致原告罹患重病无法入院治疗。另外,被告不仅经常殴打原告,而且还威胁原告父母、亲戚的人身安全。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在亲人、朋友等的鼓励、帮助下,原告特诉诸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