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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韩某某、韩某、石某、武汉市十一滨江初级中学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的《追加被告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1-08-25 19:17:2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梁玉蓉 褚文琦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石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大街110号湖北生态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教工宿舍。
  申请事项:
  请求追加使王某某受伤的帽子的生产者为本案共同被告。
  申请理由:
  贵院受理的王某某诉韩某某、武汉市十一滨江初级中学、韩某、石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经仔细查询学习《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2705-2019)的相关规定知:2020年11月23日王某某受伤当时不满14岁,为大童,其穿戴帽子严重不符合该国家标准,属于缺陷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使王某某受伤的帽子的生产者应承担直接责任。另,根据王某某的陈述可知当时就是两个小朋友在玩耍,而且还是王某某先拍的韩某某,后造成王某某受伤的结果对王某某和韩某某来说纯属意外。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石某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童装绳索和拉带安全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 22705-2019):
  3.2 大童 年龄在7周岁及以上至14周岁及以下的儿童。
  3.3 功能性绳索 以各种纺织或非纺织材料包括弹性材质制成的绳索、链条、系带、条带或绳线,用于调整服装开口或服装局部尺寸,或用于系紧服装。
  3.5 弹性绳索 一种用橡胶、弹性纤维或其他弹性材料的纱线制成的具有高度弹性、完全或几乎完全回复性的绳索。
  4.2.2.1 拉带不应有自由端。当服装平摊至最大尺寸时,拉带不应有突出的绳圈,见图6;当服装紧扣至合身尺寸时,突出绳圈的周长不应超过150mm。
  4.2.2.2 功能性绳索的长度不应超过75mm,不应使用弹性绳索。
  注:弹性绳索,尤其是带有套环,断后可能会弹到面部或颈部,导致受伤。
  4.2.2.4 可调节搭袢的长度不超过75mm,自由端上不含有纽扣、套环、带扣等有勾缠风险的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