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某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南街武珞路717号兆富国际大厦1栋4层4-9号人脉众创空间×××-××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电话188274000××。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滨湖大道特×号,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董事长,电话150674017××。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款10800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从2020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裁决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仲裁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主营广告制作、发布业务,被申请人主营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业务。2020年9月29日,双方签订《商场吊旗广告执行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其开发的某某广场项目广告方案,申请人负责广告制作和在武汉宜家商场上刊广告的业务,上刊周期为4个月,具体执行上刊时间以被申请人通知为准;合同总金额为108000元,被申请人应在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支付预付款32400元,2020年11月30日应付37800元,2021年1月30日应付37800元。2020年10月9日,申请人依约上刊被申请人设计的吊旗广告,上刊周期为2020年10月10日至2021年2月9日,共4个月。但上述合同签订至今,被申请人始终未履行付款义务。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多次向被申请人催要款项未果,申请人特有如上申请,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