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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某某诉朱某、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1-10-25 11:45: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杨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柯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1××××6474),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沿海赛洛城××-×-×-××××。
  被告朱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51982××××2010),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135号航天星苑×栋××层×号。
  被告曾某某(系朱某之妻),女,1995年4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41995××××2426),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135号航天星苑×栋××层×号。
  诉讼请求:
  一、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2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以年利率24%为标准从2018年8月7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年利率15.4%为标准从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8月23日为196155元);
  二、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朱某因资金周转困难,无法缴纳两被告共同经营的公司(武汉某某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办公场所租金,便向原告借款。2018年3月6日,被告朱某向原告出具《借条》和《授权委托书》,约定借款本金3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3月6日起至2018年8月6日止,共5个月,月息7200元,逾期利率为日1%,借款由原告直接汇入出租人武汉某某世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下称某某公司)账户。当日,原告将300000元汇入某某公司账户。此后,两被告一直消极还款,截至目前仅向原告偿还利息共计7500元,其中2500元由被告曾某某向原告支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多次向两被告催款未果,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