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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诉鄂州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1-11-07 17:41:2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张青  

民事起诉状
  原告湖北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大雄村毛岭西××号,法定代表人潘某某总经理。
  被告鄂州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华容区庙岭镇中份村下陈李湾梧桐咀×号,法定代表人汪某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票据金额608477.67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为基础,自2021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2月2日,原告因与武汉某某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发生贸易往来,收到该公司背书转让的电子商业汇票一张:票号21055310000322020072768851××××;票面金额608477.67元;汇票到期日2021年7月27日。被告为该汇票的前手之一。2021年7月27日,原告向该票据承兑人湖北某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提示付款,2021年8月2日被提示拒付。被拒付当日,原告再次提示付款,但又在2021年8月6日被提示拒付,并提示可以追索所有人。2021年9月18日,原告向被告发出拒付追索通知,但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任何款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八条等相关规定,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