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茂兴路×号×栋×单元×××室。
答辩人因杨某某诉答辩人、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杨某某虚构事实,应驳回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的答辩意见:
一、事情起因不是答辩人想找杨某某借款
答辩人因为工作原因认识一些需要借款的人。若借款人不符合银行贷款政策,答辩人因为仗义、想帮助借款人等各方面原因会经常推荐借款人找杨某某借款(利息不等),这样既帮助了借款人,又让杨某某赚了钱。对此,借款人、杨某某都很感激。
当吴某某通过答辩人找到杨某某时,杨某某认为借款给吴某某风险较大,故不愿意借款。因答辩人非常想帮吴某某一把,故杨某某提出只能把钱借给答辩人,宁可不收利息,答辩人再把钱借给吴某某,由答辩人承担吴某某能否还款的风险。对此,答辩人仗义撘白。
二、杨某某向答辩人出借1000000元没有约定利息
虽然答辩人曾帮助杨某某赚钱,但因为资金周转有成本等原因,杨某某在借款1000000元给答辩人时还是口头提出争取每月还款40000元的要求,答辩人口头同意尽量快速还款。对于杨某某诉状中提到的“承诺按月4%付息”超出一名银行职员的能力,也纯属子虚乌有。
三、借条没有遗忘在答辩人处,1000000元已还清
2021年1月,杨某某打扰答辩人和滕某的女儿。2021年约3月,答辩人经与杨某某协商同意在还款1000000元、另支付120000元感谢费的情况下双方两清。对此,答辩人在已还款960000元的基础上,立即找朋友借款160000元现金还给杨某某,杨某某当场撕毁借条,双方两清。
四、此事与滕某无关
借款1000000元的事情,滕某一直不知情,直至2021年1月杨某某打扰答辩人和滕某的女儿。对于杨某某在诉状中提到滕某的部分都是捏造。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答辩人请求贵院驳回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