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葛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51988××××4223),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号×栋×楼×号,电话153272480××。
请求事项:
将本案移送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洪某某诉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汉阳区琴断口街道紫荆花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居住证明》与蔡甸区大集街道西湾湖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居住证明》不一致,前者不属实,后者属实,请贵院明察。申请人的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硚口区宝丰路××号×栋×楼×号。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申请人自2021年7月起一直和其父母居住在武汉市蔡甸区世茂龙湾二期××-×栋,没有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申请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