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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请求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的《国家赔偿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1-12-17 18:38:0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紫嫣 田一乔  

国家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刘某某,女,194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49××××5126),汉族,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新福路×××号×楼×号。
  赔偿义务机关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莲花湖大道与茂兴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李兵院长。
  赔偿请求:
  请求贵院赔偿刘某某1138291.67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1138291.6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自2020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
  事实和理由:
  2018年11月19日,贵院作出(2018)鄂0114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武汉某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吴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刘某某返还借款100万元,并按照年利率6%向原告刘某某支付从2018年8月20日计算至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损失;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900元由被告武汉某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吴某某负担(原告刘某某已垫付,执行时由被告武汉某某某医药有限公司、吴某某一并给付原告刘某某)……
  后,贵院对被执行人吴某某名下位于东西湖区常青花园××区××栋×单元×层×××室的房产轮候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21年11月15日)。
  2019年9月20日,上述房产被首封法院——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拍卖竞买成交。
  2019年12月10日,贵院作出(2019)鄂0114执649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院(2018)鄂0114民初198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12月31日,因贵院工作人员没有及时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对接,吴某某将上述房产拍卖执行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案件后的剩余款项1367557元领走。贵院工作人员若及时对接,截止2019年12月31日应执行到位款项为:借款1000000元、资金占用损失83166.67元、加倍部分债务利息43225元、受理费69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38291.67元。
  2020年1月13日,在刘某某执行案委托代理人的陪同下,贵院工作人员在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才获悉吴某某领走上述款项事宜。
  截止今日近两年,吴某某从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领走的1367557元分文没有追回,贵院也没有主动对刘某某给予国家赔偿。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刘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等规定,特向贵院申请国家赔偿。
  此致
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