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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某某广告有限公司诉武汉某某某某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2-04-29 9:05:2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紫嫣 褚文琦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某某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8号金盛国际家居广场辅楼×区×-××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电话189712271××。
  被执行人武汉某某某某家居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17号友谊国际广场×栋×层×室×-×××、×-×××号,法定代表人翟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电话139222850××。
  被申请人翟某某,武汉某某某某家居装饰有限公司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电话139222850××。
  申请事项:
  一、追加翟某某为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案的被执行人;
  二、裁决翟某某对被执行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案,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6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被申请人未缴纳出资,故应在未缴纳出资5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另,被执行人为一人公司,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2021)鄂0106民初1875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被申请人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故应对被执行人对申请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等规定,申请人提出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