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某某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武汉某某某某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08662013××,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12C2地块武汉经开万达广场B区S5-3栋××层××-×室,法定代表人詹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某某某智科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MA01G2BT××,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未来科学城南区鲁疃路5号院(中国电子网络安全和信息化产业基地)A栋六层西侧×××房间,法定代表人孙某某董事长。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服务费89040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以89040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基础,从2020年9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0年8月,原告按被告需求向被告推荐多位候选人,供被告的关联公司无锡某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挑选,即为被告提供“猎头”服务。无锡某某某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候选人进行挑选后,确定录用候选人陈某某并于2020年9月2日向陈某某发出《录用通知书》。至此,被告接受原告推荐的人才,原告完成“猎头”服务,被告应支付服务费89040元。在支付费用流程中,被告称内部原因无法以采购“猎头”服务形式支付服务费,故只能通过采购技术服务形式支付服务费。2021年1月4日,被告通过其采购技术服务系统,以其关联公司某某某某技术有限公司的名义通知原告中标并发送《成交通知书》,确认服务费为89040元。2021年1月11日,被告通过邮件向原告发送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信息通知开票。2021年1月28日,原告向被告开具8904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021年1月29日,被告收到该发票。之后,被告一直以原告未按照其要求的内容等补签合同为由拖延支付服务费,原告认为被告的要求是无理的。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不得已,原告只能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