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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反诉沈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反诉状》

发布时间:2022-06-14 15:37:5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姚莹莹  

民事反诉状
  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张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5288弄×××号×-×层。
  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沈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巨野路482弄××号×××室。
  反诉请求:
  一、判令《房屋买卖合同》于2021年5月21日解除;
  二、判令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承担定金责任50万元;
  三、判令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支付自2021年5月1日至2021年5月20日的逾期违约金8.64万元;
  四、判令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21年1月31日,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在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的居间介绍下,就上海市浦东新区航头镇沪南路5288弄××××号×-×层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对于买卖合同条款达成了一致意向。双方约定总房价款为1080万元,且约定于2021年4月30日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并约定当日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应支付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首付款(包含定金)总计680万元。《房屋买卖合同》签署当日,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收到反诉被告(本诉原告)的定金30万元。2021年2月8日,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收到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支付的定金20万元。即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共计收到定金50万元。
  合同签署后,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一直积极准备履行合同。2021年4月25日,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眼看签合同时间在即,还主动要求中介方督促反诉被告(本诉原告)签署《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但中介方催促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称其自身的房屋未出售,暂时无法筹集到首付款,希望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房屋另售他人,若另售他人同意定金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没收,若不另售他人,愿意房屋继续购买。基于《房屋买卖合同》第12条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应当按照总房价款的日万分之四支付对方逾期违约金,逾期超过二十日的,另一方有权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单方解除合同……”换言之,2021年5月20日前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应向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支付首付款以及逾期违约金,若超过该期限,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即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因此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明确向中介公司表明自己的意愿,称2021年5月20日若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仍未支付首付款,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将于2021年5月21日解除合同。
  之后,中介公司告知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款项一直未筹集完成。
  2021年5月19日,中介公司明确向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告知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仍未筹集到首付款,反诉原告(本诉被告)即准备超过时间即行使解除权。然而就在当日,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突然接到反诉被告(本诉原告)的电话,称其资金出现问题,询问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房屋是不是不卖了(直到收到本案的诉状,反诉原告(本诉被告)才知道被上诉人是在录音,且恶意将自己资金不足的前半部分内容刻意删除了,而当时录音的时候中介公司人员也与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一起,可以证实这一节事实)。
  2021年5月20日,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仍表示出售诚意主动去中介处解决该事,想确认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是否已筹集到首付款,但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一直未出面,且还向中介方称其筹集到首付款也没有用,反过来一反常态称是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不卖。
  2021年5月22日,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一直督促反诉被告(本诉原告)来签署解约协议,没收定金,但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也一直置之不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由此可见,本案自合同的签署至履行,反诉原告(本诉被告)一直在积极履行自已的义务,没有任何过错,相反反诉被告(本诉原告)一托再托,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反诉被告(本诉原告)的行为已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构成根本违约,且给反诉原告(本诉被告)造成严重的损失,因此反诉原告(本诉被告)特向贵院提起反诉,以维护其利益。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反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