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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黄某某及黄某某反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2-09-05 10:07:1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王紫嫣 田俊业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刘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11954××××5111),汉族,住所地武汉市蔡甸区蔡甸街建设二村××号,电话139710872××。
  刘某某就黄某某不服(2022)鄂0114民初764号民事判决上诉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如下答辩: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一审法院对本诉认定无误
  刘某某与黄某某之间存在多笔借款,形成过多张《借条》,最后一张《借条》形成于2017年4月8日。当时,在黄某某的办公室约12人的见证下,刘某某同意黄某某提出的免除全部利息1200000元,黄某某偿还本金1800000元即可。因部分资产来源于陈某某、杨某某,各方同意黄某某向刘某某出具一张1100000元的《借条》,向陈某某、杨某某出具一张700000元的《借条》。一审庭审中,黄某某认可该《借条》是其签字,对该《借条》真实性无异议,对形成过程亦无异议。黄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晓其出具《借条》后所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应当按照《借条》履行自己的还款义务。
  (二)一审法院对反诉认定无误
  一审庭审中,黄某某提交的部分大额转账交易流水均为案外人之间的转账,与刘某某无关。黄某某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一审判决已详细说明,刘某某不再赘述。
  二、反诉已过诉讼时效
  无论黄某某主张是否有理,反诉已过诉讼时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刘某某认为黄某某上诉完全是为了拖延时间,请求贵院尽快驳回黄某某的上诉。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