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艾某诉姜某某、沈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艾某诉姜某某、沈某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2-09-12 15:48:2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青 喻佑松  

民事起诉状
  原告艾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49号×栋×单元××楼×号,电话139955806××。
  被告姜某某(以下简称被告一),女,198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二村62号×楼×号,电话155278179××。
  被告沈某(以下简称被告二),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首义新村28-×-×号,电话186270181××。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41692元;
  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被告一急需向他人还债,分别在2022年1月13日、2022年1月17日找原告借款,与原告签订两份借款协议,分别为《借条》和《借款协议书》,借款金额分别为95000元和46692元,都由被告二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2022年1月14日,原告分别将上述两笔款项汇入被告一指定的账户。2022年7月13日,其中一笔借款46692元约定还款期限届满,两被告均未还款。根据《借款协议书》约定,原告可以要求另一笔借款95000元提前还款。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要求两被告履行义务未果,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