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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2-10-16 16:11:5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青 王紫嫣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罗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大花岭福地家园××栋×单元×层×号房。
  祁某某诉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如下答辩:
  一、答辩人同意与祁某某离婚
  (一)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
  答辩人与祁某某婚前相处时间不长,感情基础薄弱,婚后经常因琐事发生矛盾,双方婚姻生活并不幸福。
  (二)祁某某经常家暴答辩人,对答辩人精神和肉体上造成严重的伤害
  祁某某曾多次对答辩人实施暴力行为,答辩人也曾多次报警处理。2022年2月26日,武汉市公安局江夏区分局纸坊街大桥派出所出具夏公(桥)家暴告字〔2022〕023号家庭暴力告诫书,对祁某某给予告诫,严禁其对答辩人再次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但祁某某并未遵守告诫书的规定,于2022年4月至今,多次对答辩人采取跟踪、砸坏答辩人居住房屋门锁(用502胶水将锁眼堵死)、趁答辩人上班时7次偷取答辩人电动车电瓶,扎坏车胎等方式恐吓威胁答辩人。
  (三)祁某某怠于履行家庭义务,对答辩人在经济上很少支持和帮助,答辩人只能通过打工来维持自己和女儿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请求法庭按照照顾无过错方及女方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60%(其中房屋补偿款为203655元)给答辩人
  祁某某婚前购买江夏区福地家园××幢×单元×层×号房屋一套,婚后答辩人与祁某某共同还贷。目前答辩人已知的夫妻共同财产仅有该房屋,对方存款未知。答辩人希望法庭在查明事实后,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祁某某应承担祁雅某的抚养费
  答辩人与祁某某结婚后,一起在武汉共同居住生活,女儿胡雅某也随继父祁某某姓氏,改随了祁姓。祁某某应支付祁雅某的抚养费。
  四、祁某某应给予答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祁某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对答辩人实施暴力,为了威胁答辩人离婚,多次半夜电话恐吓答辩人,对答辩人的精神和肉体造成严重的伤害,使答辩人心理承受巨大压力,祁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答辩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祁某某应给予答辩人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答辩人希望法庭支持上述答辩意见。
  此致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