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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某某诉郭某、张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3-03-27 18:11:5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黄维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61982××××3265),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沟边街××号×单元×楼×××室。
  张某因彭某某诉郭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如下答辩:
  一、张某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一)张某与郭某已于2019年6月11日离婚。彭某某提出的两张借条的借款时间均在此之后。
  (二)彭某某提出的两张借条上均无张某签字。
  (三)张某对此案涉及的借贷金额及用途均不知情。
  二、彭某某主张的借贷事实存疑,应承担举证不利责任
  (一)彭某某提供的转账流水在前,借条在后,前后金额相差较大,与常理不符。从彭某某提交法院流水可知,亦存在郭某向彭某某的转账流水,是否是借款,是否是还款都不可知。
  (二)彭某某提交的证据四与本案无关,证明目的不予认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张某请求驳回彭某某对其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