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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余某某、王某某、占某某、鲍某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

发布时间:2023-03-28 15:32:1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喻佑松  

关于余某某、王某某、占某某、鲍某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
  报案人孝感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云梦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云梦县城关镇安平路特××号××号楼幢,负责人陈某某经理,电话159268058××。
  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3××××0010),汉族,2013年10月至2016年5月担任某某某云梦分公司负责人,住所地孝感市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号×栋×单元×层×××室,电话139072940××。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系余某某配偶),女,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261977××××0027),汉族,2013年10月至2016年5月担任某某某云梦分公司出纳,住所地孝感市云梦县城关镇梦泽大道××号×栋×单元×层×××室,电话138072948××。
  犯罪嫌疑人占某某(系余某某助理兼司机),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31973××××4954),汉族,2013年10月至2016年5月担任某某某云梦分公司业务员,电话139072941××。
  犯罪嫌疑人鲍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011956××××1132),汉族,2013年10月至2016年5月担任某某某云梦分公司出纳,住所地孝感市开发区同升村,电话136072950××。
  案由:
  职务侵占罪
  事情经过:
  2011年6月1日,孝感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公司)与余某某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双方共同合作开发云梦某某厂地块项目(某某某公司已合法竞得该地块,后设立某某某云梦分公司运行),指派余某某为项目负责人。后,某某某公司指派鲍某某进入云梦分公司,余某某将王某某、占某某等招入某某某云梦分公司。
  在余某某负责期间,以下款项支出严重涉嫌职务侵占罪:
  一、2013年10月10日,余某某以莫须有的前期费用款签字领取3872000元,余某某、鲍某某签字,其中2000000元由王某某经手。
  二、2013年11月6日,王某某无任何理由签字领取452944元,452944元全部转入湖北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某某为实际控制人)。
  三、2013年12月18日,占某某以莫须有的协调费签字领取200000元,余某某、鲍某某签字。
  四、2014年1月13日,占某某以莫须有的协调费签字领取200000元,余某某、鲍某某签字,该款项由王某某经手。
  五、2014年1月23日,占某某以莫须有的协调费签字领取200000元,余某某、鲍某某签字。
  六、2015年2月12日,占某某以莫须有的协调费签字领取400000元,余某某、鲍某某签字,该款项由王某某经手。
  上述款项合计5324944元,余某某、王某某、占某某串通鲍某某,在未经某某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无理由或以莫须有的理由领走。
  另,贷款64800000元也被余某某等人巧立名目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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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等规定,某某某云梦分公司认为:余某某、王某某、占某某、鲍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某某某云梦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严重涉嫌职务侵占罪。为此,某某某云梦分公司特向贵局报案。
  此致
云梦县公安局
                    报案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