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白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号×单元××楼×号,电话186086668××。
请求事项:
一、撤销(2019)鄂0104执3184号之一执行裁定;
二、继续执行(2019)鄂0104执3184号案件。
事实和理由:
2020年1月6日,贵院作出(2019)鄂0104执3184号之一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2年以来,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一直向贵院申请恢复执行,但总被敷衍。异议人认为上述裁定错误,理由如下:
一、卷宗里竟然连《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都没有
通过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是执行员的基本义务。2022年,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调档发现卷宗里竟然连《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都没有。
二、执行员没有按照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规定的要求完成相关义务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的意见(试行)》第六条规定:“……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除已查询前款信息外,还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社区及公安机关查询其行踪、家庭财产状况及收入来源……”
执行员连《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都没有获取,当然更加不可能按照上述规定的要求完成相关义务。
一个本金才26256元的案件,被执行人仍然在使用手机靓号130061828××……执行不了,究竟是怎么回事?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等规定,异议人提出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