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凡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86××××2313),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技术开发区摩卡小镇小区××栋×单元××××室,电话177205964××。
被告复星联合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J70Y58,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171号南沙金融大厦8楼811室,法定代表人曾明光总经理,电话020-22082766。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复星联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金50000元、复星联合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5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0年6月3日,第三人武汉某某某门窗有限公司通过被告的销售员购买“复星联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计划一)”,为原告在内的10名员工投保复星联合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复星联合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0年11月16日,原告在工作中受伤。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武汉大学中南医院住院治疗,住院15天,各项医疗费共支出65563.16元,均由第三人垫付。2021年6月21日,第三人向被告的销售员索要案涉《保险合同》(保单号:Q31209000004386),原告据此向被告提出赔付申请。2021年6月28日,武汉荆楚法医司法鉴定所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作出武汉荆楚[2021]临鉴字第127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原告所受损伤为十级伤残。2021年12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不予赔付通知书》,理由是根据保单特约第5条,事故发生时原告属于高空作业,因未系安全带、未戴安全帽,属除外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等规定,被告在订立案涉保险合同时未向原告或第三人就上述“保单特约第5条”进行提示或说明,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另,原告受伤当时不是高处作业;是紧贴基准面工作,是玻璃意外滑动造成原告摔入地下室。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被告应当理赔而缺乏诚信,原告唯有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