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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某诉邬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3-06-06 15:10:5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青 袁伟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再维系名存实亡的婚姻对于双方来说都是一种痛苦
  原、被告之间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感情基础相对薄弱。婚后不久,被告便开始在线上与多名女子裸聊,构成精神出轨;线下与多名女子实际发生关系,构成肉体出轨;被告的上述行为持续了一年多直至被原告发现。此外,被告也有偷拍的恶习,且对原告隐瞒真实学历。发现被告的上述所作所为后,原告十分难受,不再想与被告有任何关系,并搬到外面去居住。原、被告之间尚无小孩,早做了断、各自重新开始对双方都是一种解脱,请贵院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请贵院按照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原则依法确认翰林尚苑购房合同对应的债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按照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价值)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40%给付被告折价款;判紫郡蘭园房屋售卖价值(或双方认可价值)60%折价款给付原告
  (一)翰林尚苑房屋债权归属及补偿款计算
  2020年1月10日(婚前),原告购买位于武汉市洪山区翰林尚苑×栋×单元××××室的房屋一套并支付首付款482199元。被告对原告的该赠与为金钱赠与,已经交付完毕,不可撤销,为原告的婚前财产。因此,该购房合同对应的债权归原告所有,原告只需按照评估价值(或双方认可价值)补偿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40%给付被告折价款即可。
  房屋补偿折价款计算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第168页确定的计算公式:房屋补偿款=夫妻共同支付款项419724.77元(包括本息)÷2883249.6元(房屋购买价+全部应付利息)×房屋评估现值(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40%。
  (二)紫郡蘭园房屋分割
  婚前,原告母亲出全资以原、被告名义购买位于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葛洲坝紫郡蘭园二期×栋×××号房,总购房款为511825元。因原告母亲对于原、被告赠与标的物为金钱,且已经赠与完成,无法撤销,因此原告要求分割该房屋售卖价值的(或夫妻认可房屋现值)的60%折价款。
  三、被告应给予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
  原、被告结婚两年多时间,已知的被告出轨的时长就有一年七个月,频率多达四五十次,对象也各不相同,被告长期的出轨行为严重伤害原告的身心健康,影响原告正常的工作、生活,及其对婚姻的认知和期待。被告应当为其给原告造成的伤害给予精神损失的赔偿。
  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确已破裂,无任何和好的可能性,请贵院依据查明的证据和事实,依法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并按照原告的请求处理财产分割等问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张青、袁伟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