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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余某某、王某某、占某某、鲍某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不予立案的《复核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3-06-16 19:44:4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喻佑松  

复核申请书
  复核申请人孝感某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梦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某云梦分公司),住所地孝感市云梦县城关镇安平路特××号××号楼幢,负责人陈某某经理,电话159268058××。
  复核请求:
  责令云梦县公安局尽快对某某某云梦分公司提交《关于余某某、王某某、占某某、鲍某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予以立案。
  复议理由:
  2023年1月17日,某某某云梦分公司向云梦县公安局报案并提交《关于余某某、王某某、占某某、鲍某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报案材料》书面材料。
  2023年3月27日,云梦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方才受案。
  2023年3月30日,云梦县公安局就径直作出云公(经)不立字〔2023〕00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且毫不解释理由。
  2023年4月6日,某某某云梦分公司向云梦县公安局申请复议。
  2023年4月18日,云梦县公安局直接作出云公(经)复字〔2023〕02号《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某某某云梦分公司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立案严重涉嫌违法,故依法向贵局申请复核。
  此致
孝感市公安局
                    复核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