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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诉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执行异议书》

发布时间:2023-06-27 15:22:4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梁玉蓉 金龙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吴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李家寨镇马河村××号,电话136286703××。
  请求事项:
  一、撤销(2022)鄂0103执1940号执行裁定;
  二、继续执行(2022)鄂0103执1940号案件。
  事实和理由:
  2022年6月30日,贵院作出(2022)鄂0103执1940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异议人认为上述裁定错误,理由如下:
  一、在《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中发现王某某的财产不执行
  2023年4月24日,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调档发现《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中王某某有一个微信(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有5278.92元,但本案执行员没有执行。
  二、执行员没有依法完成规定动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终本”前提条件之一“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应完成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明确规定“终本”前提条件以及“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应完成事项、“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应完成事项等。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的意见(试行)》明确规定“穷尽调查措施”应完成事项。
  2023年4月24日,异议人的委托代理人调档发现本案执行员不仅没有依法完成规定动作,而且没有见过王某某,甚至没有向王某某送达相关文书。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等规定,异议人提出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