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吴家湾邮科院中路民营高科技综合楼联合国际大厦××层×××室,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电话027-877772××。
被告行某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马当路368号SOHO复兴广场C楼××××室、××××室、××××室、××××室、××××室、××××室、××××室,法定代表人曾某某执行董事,电话021-642245××。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立即删除“小红书”平台上发布的涉及原告的不实言论;
二、判令被告立即提供在“小红书”平台上注册昵称“白茶与风”和“武汉前某教育一生拉黑”的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联系方式;
三、判令被告在“小红书”平台首页显要位置公开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声明时间不少于60日,声明内容需经原告审核;
四、判令被告赔偿原告500000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22年8月31日,小红书号972594379、昵称“白茶与风”、网址www.xiaohongshu.com/user/profile/5c7bb6eb0000000010027d21的网络用户发布笔记《武汉教育机构避雷!!!》。2022年10月12日、13日、22日,小红书号1554593778、昵称“武汉前某教育一生拉黑”、网址www.xiaohongshu.com/user/profile/62cb0cf0000000000e00fed2的网络用户先后发布笔记《前某教育黑料1收费很高却没有教学质量》、《前某教育黑料2老师团队水平拉跨耽误学生》、《前某教育黑料4宿舍官图样板间 图文不符》、《前某教育黑料5师生学生之间各种关系混乱》、《前某教育黑料6天天让员工当水军刷好评》。上述两网络用户发布不实言论没有事实依据,完全是主观臆断,刻意抹黑原告,使用的图片素材也未经许可,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商誉降低。2022年9月2日、2022年10月15日,原告分别在被告“小红书”平台上发送关于上述两网络用户侵权的投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六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等规定,被告应在收到原告2022年9月2日、2022年10月15日投诉后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然并未采取。被告应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上述两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2022年10月18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ems快递)《请立即对侵权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律师函》。然截止目前为止,被告并没有对侵权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被告的不作为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不得不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