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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行某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23-07-24 11:21:3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青 田俊业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武汉前某某某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行某某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的不作为对原告构成侵权
  (一)两网络用户发布笔记侵权非常明显,非常容易判断
  1.其中一网络用户昵称“武汉前某教育一生拉黑”,从其昵称即可看出其恶意攻击的心态。
  2.两网络用户笔记中的内容,如果可以这样不负责地乱写,那么没有一家教育机构可以幸免中招,因为它可以套在任何一家教育机构身上。根据经验推断,两网络用户极有可能是同行或同行雇佣的枪手。一个正常的、理性的人都可以看出两网络用户刻意抹黑原告的故意。
  3.两网络用户一直没有向被告提供证据证明其说法。
  (二)原告已多次通知被告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1.原告已多次通知被告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2022年9月2日、2022年10月15日,原告分别在被告“小红书”平台上发送关于两网络用户侵权的投诉。2022年10月18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送(电子邮件+ems快递)《请立即对侵权行为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的律师函》。
  原告以电子+书面方式多次通知被告,没有一个正常人会说原告没有通知,但被告委托代理人在法庭上竟然称原告通知不符合要求,这种做法简直就是把其他法律人当傻子!
  2.通知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通知包括原告的身份信息,这一点是没有争议的。但被告认为通知不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这是被告委托代理人对举证责任认识不清所致。“谁主张谁举证”是举证义务分配一般原则的缩略语,其完整的意思应该是“主张积极事实的一方当事人负有举证义务,主张消极事实的一方不负有举证义务”。暂且不说两网络用户刻意抹黑原告非常明显,两网络用户主张存在笔记中事实(主张积极事实),原告主张不存在笔记中事实(主张消极事实),此时就归两网络用户举证。我们认为,两网络用户笔记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中所说的初步证据。
  上述道理很简单,被告作为一家大型公司按理说不可能不知道,我们推断被告极有可能存在打法律擦边球提高“小红书”流量、知名度的嫌疑。这种碰瓷发展思维,绝对不是法律应该支持、鼓励的。
  (三)被告未及时将通知转送两网络用户,也未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
  根据庭审情况可知,被告目前只能提供两网络用户的电话,不能提供两网络用户的真实姓名、身份证号码、住所地等其它个人信息,甚至还提出法律没有这方面规定的无知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的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处罚等措施。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被告为了快速发展,置他人利益于不顾,放任网络用户对他人利益的伤害,这种故意非常可怕!被告“小红书”平台有较高的知名度,绝不应允许其不知道其不知道或假装不知道,我们建议贵院对被告发出司法建议。
  综上,被告的不作为对原告构成侵权确凿无疑。
  二、被告应该承担较重的侵权责任
  (一)两网络用户发布笔记侵权显而易见。
  (二)原告多次通知被告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被告仍不重视。
  (三)根据庭审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发言可知,被告一贯采取消极应对的方式,甚至连网络用户也只能提供电话,没有依法要求网络用户实名注册。
  (四)被告接到诉状后仍不及时将案涉侵权笔记的链接处理,直至庭审前一天(2023年1月12日)。
  (五)被告侵权时间长达四个多月。
  (六)被告侵权期间正好完整覆盖原告2022年下半年的招生旺季。
  综上,被告主观恶性极大,给原告造成损失巨大,若不承担较重的侵权责任,不足以消除给原告造成的不良影响和弥补原告的损失,还会造成被告违法成本过低从而继续碰瓷作恶的后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为构建一个清爽的互联网环境,充分维护公平正义,发挥司法应有的作用,我们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感!
                    代理人:张青、田俊业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