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复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某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3MA4K3JYC××,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中山大道同益大厦×层×××号,法定代表人袁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05202171××,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欢乐大道75号骏业财富中心A座××层×-×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83××××3217),汉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天凤路××号。
被申请人刘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81990××××2431),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安仁县安平镇青岭村新刘组××号。
申请事项:
恢复强制执行(2022)鄂0103执6359号案件。
事实和理由:
2022年10月31日,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作出(2022)鄂0103执异342号《执行裁定书》:……一、追加第三人张某为(2022)鄂0103执63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360万元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对武汉某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责任;二、驳回申请人武汉某某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其他申请……
2023年8月9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鄂01民终11572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23)鄂0103民初515号民事判决;二、追加刘某为(2022)鄂0103执6359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40万元内对武汉某某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案涉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申请人提出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