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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涉嫌诈骗罪案的《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4-01-10 10:54:2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被告人)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长堤街×××号。
  上诉人因诈骗案,不服崇阳县人民法院(2023)鄂1223刑初304号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对罪名改判并对上诉人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上诉理由:
  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上诉人根本不认识郭某某,也没有和他打过交道,根本不存在给他5万的事实。
  (二)上诉人根本不知道如何填写四联单,四联单是杨某某、王玖某、王某某共同商量后决定由字写的好一点的上诉人填写,然后让大家分别签名。
  二、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
  (一)上诉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目的
  从最初上诉人与高某谋划买卖四联单事宜的计划阶段,到与杨某某等人变造四联单的准备阶段,最后到交易四联单的实施阶段,上诉人在主观上始终只有做倒买倒卖四联单这桩“生意”的概念,各项行为也是围绕着这个概念实施的。上诉人本想通过花钱找关系弄到四联单,此想法行不通后才考虑用空白单据进行变造,而且有杨某某等人提供的真的、可用的水利部门的空白单据,是上诉人变造四联单的前提和主要动力。
  总之,上诉人花了22万购得空白单据,变造后转手卖出以赚取差价,并非是“空手套白狼”、纯粹要骗取他人钱财。上诉人如果只是为了骗钱而去变造四联单,则不必如此大费周章。
  (二)本案的确导致了水上采运公共管理秩序的法益受到侵害,但没有造成买票人遭受损失,故诈骗罪构成要件中的危害结果要件缺失
  059××76号四联单已被使用,买票人和使用人均未遭受损失,在该票涉及的案件事实中不存在被害人。059××80号四联单被查处后,上诉人退赔了35万,远多于卖出价10.5万。上诉人卖出上述四联单未导致他人财产受到损失,但的确造成水上采运公共管理秩序的法益受到侵害,故触犯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不构成诈骗罪。
  (三)在共同犯罪中,若无特殊事由,各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应相同
  在本案中,上诉人与杨某某等人在实施行为之前都知道整个要实施的行为(上诉人根本不知道要盖章,杨某某指导上诉人后上诉人才知道;杨某某与相关部门关系不同寻常,其手机至今也没有收缴),无任何特殊事由,所有犯罪嫌疑人原则上涉嫌罪名应相同。然,一审法院只判决上诉人构成诈骗罪,请贵院对此重点予以审查。
  其它相关意见详见本案一审辩护人提交的《辩护词》。
  三、若上诉人的行为涉嫌诈骗罪,认定诈骗金额时也应当扣减10.5万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申付强诈骗案如何认定诈骗数额问题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在具体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计算。本案中,上诉人以10.5万卖出059××80号四联单,该票被查处后,上诉人退赔了35万,远超10.5万,故在认定诈骗金额时应当扣减10.5万。
  四、上诉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6条规定:“……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上诉人自侦查阶段至今,始终认罪,主动坦白,只是对自身行为的性质因认识不足而作了辩解。上诉人最终触犯哪种罪名,应由人民法院最终认定,上诉人完全接受认定结果。故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仍符合认罪认罚从宽的适用条件。
  五、判处上诉人缓刑符合刑法应有的人文关怀精神
  上诉人系初犯,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也小。另外,上诉人系重症患者,身患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心冠血管堵塞70~90%,存在不稳定型心绞痛,同时患心脏瓣膜病并做了换膜手术,患3级高血压、脑梗等疾病,确系重症患者,随时可能出现急性心肌梗死,需在门诊进行长期药物治疗,故恳请贵院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上诉人恳请贵院依法改判,对其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感!
  此致
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