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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诉柳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24-04-18 21:00:3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刘登辉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原告)罗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01973××××0319),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沌阳大道×××号,电话139862055××。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柳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8021975××××0024),汉族,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美好愿景•香榭丽舍小区一期××栋×单元×室,电话189869683××。
  上诉人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4年3月28日作出的(2024)鄂0191民初96号民事判决,现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一审判决;
  二、改判支持罗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三、改判柳某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上诉理由:
  一、一审判决遗漏重要事实
  (一)柳某在第一次起诉离婚未判离后,仍然在不断地骚扰、威胁、诽谤罗某某(歪曲事实不断向纪监委、信访等相关部门投诉罗某某,欲置罗某某于死地),严重损害罗某某的名誉和工作生活,根本没有和好的意愿和行动,无法看出双方还存在夫妻感情(罗某某在一审中提交的短信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和微博相关信息可证明)。
  (二)在柳某数次提出离婚后,为避免刺激柳某,罗某某从2022年6月开始与柳某分居,但在柳某的请求下,仍每晚回共同住处休息。但迁就之后,两人矛盾仍无法得到缓和,在协商财产分割达不成柳某目标的情况下,柳某报家暴假警相威胁,于是在第一次起诉离婚前即2023年3月1日,罗某某正式与柳某分居,目前仍处于分居状态(罗某某在一审中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居住证明等材料可证明)。
  二、柳某不是不同意离婚,只是想分得更多的财产
  从短信记录和调解意见均可看出,柳某无非想分得更多的财产。对此,罗某某在一审中同意不分割柳某名下共同财产,自己名下共同财产对半分割后另外给予柳某13万元补偿,即柳某将得到73万余元和一台宝马车。但柳某人心不知足,一再漫天要价,最终调解失败。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柳某欲置罗某某于死地……对财产贪得无厌才导致调解失败。在罗某某第二次起诉离婚时,一审法院仍然认为双方都是再婚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判决不准予离婚是一种没有担当、不负责任的表现。为此,罗某某恳请贵院依法改判,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为感!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