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监督申请书
申请人瞿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63××××019),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琴台大道688号。
申请事项:
监督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尽快将瞿某某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案执行完毕。
申请理由:
2015年7月29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鄂汉阳十民初字第0003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瞿某某欠款70000元……
2016年6月8日,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第一次终本裁定。
2022年、2023年,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恢复执行后,又两次作出终本裁定。目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共作出三次终本裁定。截止目前,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仅执行到位7000元。
其间,瞿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多次反映王某夫妻二人居住汉阳仙山村房屋被征收,该征收补偿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系夫妻共同财产。瞿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等规定,提交《查询并保全被执行人夫妻共同财产申请书》,申请冻结王某老婆卢某某名下存款等财产并执行其中一半(今年3月初最高人民法院也重申了此精神),但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不能与时俱进,无动于衷。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瞿某某不得不向贵院反映本案,请求监督执行,为感!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