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聂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88××××6332),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古吕镇振兴街人民路西段×号。
被告余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1956××××0029),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古吕镇振兴街北湖路北鑫源商贸城。
第三人陈某,女,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8l962××××6926),汉族,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航运公司家属院。
诉讼请求:
一、确认位于新蔡县月亮湾办事处月亮湾社区城郊村大梁庄西人民西路北侧大唐开元华庭2#东×单元××××房的相关权利归聂某所有,非聂某某遗产,非家庭共同财产;
二、判令余某某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新蔡县人民法院、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聂某在继承聂某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余某某借款及利息。2015年3月16日,聂某购买位于新蔡县月亮湾办事处月亮湾社区城郊村大梁庄西人民西路北侧大唐开元华庭2#东×单元××××房(以下简称案涉房产)。2018年,聂某某去世。很显然,案涉房产不是聂某某遗产。2024年3月12日,新蔡县公证处已对聂某放弃对聂某某遗产的继承作出公证。但新蔡县人民法院将非聂某某遗产的案涉房产冻结,聂某提出书面异议后,新蔡县人民法院竟然驳回聂某的异议请求并告知聂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向新蔡县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聂某特向新蔡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