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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诉武义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5-06-24 10:05:3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民事起诉状
  原告温州市某某工艺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59850818××,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龙宁一街××号,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武义某某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05131374××,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百花山工业区玉兰路(浙江久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内×幢×号)(自主申报),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执行董事。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3488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3~2024年,被告委托原告生产供应钻贴。经双方核对、确认,被告应支付原告货款473488元。但被告无理取闹,以原告生产货物颜色不对、迟延供货产生空运费等理由要扣除原告货款173488元,只愿意支付30000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经多番沟通不成,原告只能根据法律规定向合同履行地即接收货币方所在地法院即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龙港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