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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的《执行异议书》

发布时间:2025-07-01 10:30:1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吴昊  

执行异议书
  异议人余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241967××××0029),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邾城街邾城新区章南里×号,电话189710146××。
  请求事项:
  一、停止对余某某拥有武汉市新洲区郑城街章南里×号/栋×-×层房屋50%份额的拍卖;
  二、仅对沈某拥有武汉市新洲区郑城街章南里×号/栋×-×层房屋50%份额给予拍卖。
  事实和理由:
  申请执行人宋某某与被执行人沈某(2024)鄂0117执2532号强制执行案,近日贵院承办法官告知拟对沈某与余某某按份共有的武汉市新洲区郑城街章南里×号/栋×-×层房屋全部给予拍卖。对此,余某某认为这是违法的:
  一、没有可以拍卖案外人财产的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拍卖当然也只能及于查封、扣押、冻结效力的范围以内。
  另外,检索所有法律,都找不到法院可以拍卖案外人财产的规定,因为这是违反法理的。
  二、不得侵害余某某的权利
  因为拍卖(贱卖)不是正常买卖,若连同余某某的份额一起拍卖,必然侵害余某某的权利。为了宋某某的债权就侵害余某某的物权,这很明显是违反法理的。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等规定,余某某向贵院提出异议,恳请予以支持,为感!
  此致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