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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诉某某某某(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5-09-27 20:50:1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9GAAQ××,住所地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大道799号中建•光谷之星项目F、I地块I-1号楼×单元××层×号×区(自贸区武汉片区),法定代表人张某某执行董事。
  被告某某某某(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071610585××,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某执行董事。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12711.97美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12711.97美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公开发布的《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附表中公布的2024年2月的1年以上美元贷款平均利率5.28%为标准,从2024年2月28日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23年6月19日,原、被告订立《某某某某国际站中国商家服务合同》,约定原告使用被告国际站平台开展出口贸易、办理货款结算等业务,双方合作期为12个月。当日,原告支付平台使用费29800元。在双方合作的过程中,原告一直都是合法合规经营。2024年2月28日,在被告突然通知原告其在平台上的店铺已被关闭后,原告随即申请将平台上账户余额12711.97美元提现,但发现账户已被冻结,无法提现。此后在双方交涉过程中,原告得知被告做出上述行为的原因竟是原告的母公司被美国制裁了,且被告在美国的银行账户无法协助提现……截至目前,原告在被告平台上的账户仍处于冻结状态中。
  被告的行为是毫无征兆的,完全是蛮不讲理、违背诚信的,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第十二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对我国公民、组织采取的歧视性限制措施。组织和个人违反前款规定,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其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规定,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且被制裁公司是原告的母公司,原告被株连负连带责任,被告行为也违反中国法律关于负连带责任必须有法律明确依据或者有合同依据的规定,是违法行为。母公司是因为与俄国仅有的一笔交易,却被美国制裁,中国一直反对美国的长臂管辖。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原告特诉诸贵院,望判如所请。
  此致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