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检察官:
马某某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1执复28号执行裁定一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马某某委托,指派本律师担任其代理人,现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至少多执行了一年的生活费31200元
杨某某认可收到124800元,即最初四年(2011年6月至2015年5月)的生活费,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2024)鄂0104执异327号执行裁定、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1执复28号执行裁定皆予以认定。
杨某某在2024年6月1日申请强制执行倒推十年(2014年6月至2024年5月)的生活费312000元。因为2014年6月至2015年5月这一年已支付,所以这一年的生活费31200元很明显多执行了,应予纠正。
二、“生活费”不能理解为“抚养费”或“赡养费”或“扶养费”
(一)“生活费”不能理解为“抚养费”或“赡养费”
“抚养费”只有子女才有权请求,“赡养费”只有父母才有权请求,杨某某不是子女,不是父母,只是前妻,请求的“生活费”不能理解为“抚养费”或“赡养费”。
(二)“生活费”不能理解为“扶养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千零五十九条等规定,扶养关系只存在于特定范围内,且有严格形成条件,即只有夫妻间在特殊情况下才存在扶养义务。离婚后,双方不再可能存在扶养义务,也不存在扶养费一说。
在本案中,双方在离婚时约定的“生活费”,是基于夫妻一场的生活补助,与“扶养费”这一概念无关。
“生活费”属于普通债务,适用二年的执行期间规定,即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倒推二年(2022年6月至2024年5月)的生活费64800元没有过期,申请强制执行倒推第三至十年(2014年6月至2022年5月)的生活费249600元已经过期。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本律师认为,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5)鄂01执复28号执行裁定错误,贵院应给予监督。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代理人:陆文元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5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