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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圣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诉武汉驿山楚联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5-11-19 10:00:1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褚文琦 卢睿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圣锦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303332571W,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139号4栋7层709室-2号,法定代表人殷婷执行董事。
  被告武汉驿山楚联文旅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616417947Q,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九峰乡马驿村,法定代表人刘杰董事。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745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47450元为基数,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为基础,从2024年12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24年9月13日,原、被告达成买卖合同的合意,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商品,原告打样确认并自被告支付预付款后发货,被告收到货物确认无误后由原告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被告支付尾款。截至2024年12月13日,被告一共要求原告开具两份金额为47450元的发票(其中47450元为预付款,47450元为尾款),但被告一直不支付尾款。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