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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诉武汉十里新航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26-03-18 18:48:4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卢睿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2021987××××4228),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转车楼一村××号,电话183071212××。
  被告武汉十里新航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5565581703B,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星火路1号-1,法定代表人王茂中董事长,电话59903520。
  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自贸试验区武汉片区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14688951Q,住所地武汉市东湖开发区关山大道111号,负责人程顺琴行长,电话8766856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判令解除原告与第三人之间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
  三、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943397元并赔偿资金占用损失(以943397元为基数,参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自2023年1月5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四、判令第三人返还原告已付贷款本息258775.5元;
  五、判令被告承担将收受的购房贷款本息返还给第三人的责任;
  六、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57067.94元;
  七、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22年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十里铺城中村二期改造K4地块项目第×幢×单元××层×号房屋,房屋建筑面积147.12平方米,总价款2853397元,支付方式为首付943397元+余款1910000元贷款支付。合同约定被告应当于2024年1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交付前提条件为被告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等。同时,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出卖人逾期交房超过360日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为了支付《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余款,原告与第三人于2021年12月29日签订《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向第三人贷款1910000元,后第三人将该款项直接支付被告。但截至今日,被告仍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等,仍不具备交房条件,已逾期交房超过360日,构成严重违约。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