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浙江舟山泓弈通石化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900MA2A3RMF2L,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舟山港综合保税区企业服务中心301-14901室,法定代表人张叶恒总经理。
被告莫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72××××107X),汉族,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南区间横路×号。
被告朱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1231971××××4110),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白兔镇朱古隍自然东村××号。
被告宜兴市三友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4823136,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丁蜀镇东山咀,法定代表人陈玲娟总经理。
被告宜兴中羽燃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UQMBK1Q,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新庄街道新业路6号101室,法定代表人杨昕炜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令各被告支付原告货款68608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
二、判令各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20年2月至5月,被告莫某某向原告订货(燃气),双方微信商量好价款,按要求送到指定地点,向指定公司开票。2022年3月到5月期间,原告按要求送了10车货,经朱某某称重后入库。根据过往交易习惯可知,该库为被告宜兴市三友燃气有限公司、被告宜兴中羽燃气有限公司共同使用。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原告因此10车货款未收回,起诉以上被告。
此致
宜兴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