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79××××0043),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寻司河街×号×门×楼×××室。
答辩人因与樊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如下答辩:
一、150000元非股权转让款
(一)叶某为富某公司大连项目邀约的投资人。叶某因没钱,所以联系樊某投资。樊某在转款150000元之前,从未与陈某某有任何沟通、交流。叶某委托樊某转款150000元,相应后果由叶某承担。
(二)常规股权转让应该将款转给股东陈某某,而不是转给富某公司。
(三)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在上述转账之后约两个月,与先签合同再转款的常规流程不符。
(四)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款为230000元,不是150000元。
(五)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不是陈某某所签,约定230000元亦未支付。
很明显,150000元非股权转让款,而是叶某委托樊某代其投资款,樊某应向叶某主张权利。
二、富某公司已经将上述150000元冲抵给叶某
叶某将297700元转走后,富某公司不停控告,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东亭派出所调解,已经将上述150000元冲抵给叶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陈某某请求贵院驳回樊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