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樊某诉陈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樊某诉陈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6-07-23 21:00:0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马聪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41979××××0043),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寻司河街×号×门×楼×××室。
  答辩人因与樊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如下答辩:
  一、150000元非股权转让款
  (一)叶某为富某公司大连项目邀约的投资人。叶某因没钱,所以联系樊某投资。樊某在转款150000元之前,从未与陈某某有任何沟通、交流。叶某委托樊某转款150000元,相应后果由叶某承担。
  (二)常规股权转让应该将款转给股东陈某某,而不是转给富某公司。
  (三)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签订时间在上述转账之后约两个月,与先签合同再转款的常规流程不符。
  (四)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转让款为230000元,不是150000元。
  (五)本案所涉《股权转让协议》不是陈某某所签,约定230000元亦未支付。
  很明显,150000元非股权转让款,而是叶某委托樊某代其投资款,樊某应向叶某主张权利。
  二、富某公司已经将上述150000元冲抵给叶某
  叶某将297700元转走后,富某公司不停控告,经武汉市公安局武昌区分局东亭派出所调解,已经将上述150000元冲抵给叶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陈某某请求贵院驳回樊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