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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诉湖北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一审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6-09-02 20:59:5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郭文隆 王成  

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某,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84××××2714),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李家集街朱家铺村朱家铺××号,电话181640266××。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79977883××,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江盛路17号(中部信息安全产业基地综合研发中心)×号楼×层×××-×,法定代表人李某某执行董事,电话137211108××。
  请求事项:
  请求冻结某某公司银行存款2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事实和理由:
  刘某某诉某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业已立案,为确保本案的顺利执行,防止某某公司隐匿、转移财产,现刘某某愿意以保函做担保向贵院提出如上所请。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请批准,为感!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附某某公司财产线索:
  对公账户:湖北某某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商银行武汉市武珞路支行;320200601920010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