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121972××××1517),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田园街148号兆丰花园××栋×单元×××室。
潘某某因马某某诉孙某某、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如下答辩:
一、潘某某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黄沙交易发生在马某某与孙某某之间,潘某某没有合伙或债务加入等意思表示,与案涉纠纷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马某某错列潘某某为共同被告,主张的欠款金额及逾期利息与潘某某无关。
二、马某某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
案涉交易发生于2007~2008年,马某某多年来从未向潘某某主张权利,亦未举证诉讼时效中断,其诉求不受司法保护。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潘某某请求贵院驳回马某某对其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