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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诉孙某某、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26-09-05 10:38:5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褚文琦 李一帆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潘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1121972××××1517),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家山田园街148号兆丰花园××栋×单元×××室。
  潘某某因马某某诉孙某某、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如下答辩:
  一、潘某某并非本案适格被告
  黄沙交易发生在马某某与孙某某之间,潘某某没有合伙或债务加入等意思表示,与案涉纠纷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马某某错列潘某某为共同被告,主张的欠款金额及逾期利息与潘某某无关。
  二、马某某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
  案涉交易发生于2007~2008年,马某某多年来从未向潘某某主张权利,亦未举证诉讼时效中断,其诉求不受司法保护。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潘某某请求贵院驳回马某某对其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